审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一期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包干价为人民币7629900元(柒佰陆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及被告提供的图纸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已顺利完工,且被告现已投入使用;2011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对此工程进行了结算,但被告仍欠893468元工程款未支付。
承办过程:了解具体情况、搜集证据、保全被告财产。
审判结果:胜诉
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在2016年1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59.3468万元(其中利息10万元);如果被告未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原告可对全部工程款及利息893468元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未在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59.3486万元,应支付给原告6万元违约金,原告可对剩余款项和6万元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减半收取754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