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单位分配的住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匿名 日期:2017/05/12

基本案情:李某(化名),男,现年38岁,八年前大学毕业到合肥某单位工作。2003年,李某与单位同事薛某(女,化名)结婚。20048月,李某与薛某幸运地分到单位最后一班福利住房。20087月,李某与薛某出现感情危机,二人决定离婚,但由于没有能够协商解决住房问题,二人婚姻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解决。因为单位住房分配的只是房屋使用权不包括所有权,所以他们想卖掉住房也不可能。

单位分配的住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合肥律师郑贤红分析:

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住房,夫妻离婚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使用方再补偿金钱给对方;一种是在不能够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定暂时由一方使用,但不确定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在房屋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再具体解决产权问题。

原因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对于没有了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那样,一方分得房屋“部分产权”,同时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具体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深度分析:

通过本案,合肥律师郑贤红提醒您,离婚案件中房屋承租、产权的取得,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