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专利,离婚后变现的财产归属何人?

作者:匿名 日期:2017/05/12

基本案情:武某(化名),男,现年33岁,高校教师。黎某(化名),女,现年31岁,小学教师。武某与黎某原本邻居,于20038月登记结婚。200711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对家庭共同财产均分,房屋作价20万元归黎某所有。20085月,黎某听人说武某以20万元的价格卖掉自己申请的一电器开关专利,该相关电器开关专利是武某在婚前取得的。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专利,离婚后变现的财产归属何人?

合肥律师郑贤红分析:

对于武某出卖专利,如果是他在与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专利,那么该项专利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取得的资金就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对此项专利转让取得的财产,黎某可以向武某索要部分转让金。如果黎某不能萦回自己应得的部分,那么她可以起诉武某要求分割自己应得部分的转让金。

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知识产权收益应该算做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而言,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专利技术,专利技术作为财产性利益,其经济价值则属于武某与黎某二人。武某与黎某二人在协议离婚中明确约定,二人均分共同财产,而专利作为一项财产性利益自然包括在其中,但在分割过程中,武某却隐瞒了此项内容,按照相关法律,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深度分析: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一般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比赛所得奖金、奖牌属于个人财产。奖金、奖牌不在于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和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奖牌的荣誉属性。奖金、奖牌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人来说是一种荣誉,表现在法律上为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这就决定了夫妻一方获得的奖金、奖牌的人人所有的属性。

通过本案,合肥律师郑贤红提醒您,尽管奖金、奖牌本身具有物质性,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在量上的区别价值,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比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替代物。所以,不能因奖金、奖牌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而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故,夫妻一方获得的奖金、奖牌属于获奖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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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韩某要主张1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郑某父母在二人婚后赠与的,而郑某如果主张15万元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父母单纯赠与他一人。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得后果,由此可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与举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