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我大学毕业后来合肥工作,由于人生地不熟加上独立创业的艰辛,情绪特别低落,恰在这时候,李某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很快我们相爱了,并在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同居后,由于性格、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打斗。但每次我提出分手时,李某总以自寻短见或对我人身危害相要挟,这样始终没能结束我们的关系,并且感情矛盾越来越尖锐。近日,我偶然得知李某在农村老家早已经结过婚,我就问他,而他总是沉默不语。我特别后悔自己当初的轻率举动,想尽快结束目前的同居关系。
法律对同居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如何摆脱一相情愿的同居关系?
合肥律师郑贤红分析:
你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李某确已结婚,则你们属于非法同居;想结束这种同居关系,可以协商“和平”分手;如李某不同意分手而且他又已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原因如下: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诉讼可以受理并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对一般同居关系,当事人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现你若想通过法院解除你与李某的同居关系,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你,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非法同居”。根据你的陈述,如李某以结婚,则你们的同居属于非法同居,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具备相关证据后,法院应当受理并会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具体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深度分析:
依据法律对待同居关系的不同态度,将同居分为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三大类。
一般同居主要是指未婚男女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其中有的以结婚为目的,有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目的如何,不影响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法律没有对一般同居关系作出肯定保护的规定,也没有作出否定的规定。所以,法院不会受理对一般同居关系提出的的诉讼请求。
非法同居主要是指男女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状态,主要包括有配偶者与没有配偶者的婚外异性同居,有配偶者的异性双方同居等情况。对非法同居关系,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解除,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调整保护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非法同居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了消除非法同居关系对非法同居一方既存合法婚姻的损害和冲击。重婚同居是指男女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状态。特别指出,这类同居会触犯刑法中的重婚罪。
本案中,在一方已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方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有可能触犯刑法,郑贤红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尽快结束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