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份左右,裴女士与朱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婚生一女,取名朱某某。裴女士与朱先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10月15日,裴女士诉至庐阳区法院,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朱先生性格暴躁,对自己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是大打出手,多次的家庭暴力中,自己只能求出公安机关;此外朱先生长期迷恋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自己得不到关爱和温暖,对这份婚姻已绝望,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取得女儿的抚养权,由朱先生按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2013年12月13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朱先生委托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为其代理律师,作了如下辩护:1.裴女士所述不实,朱先生不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2.裴女士与朱先生已结婚十几年,日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都属正常,双方感情未破裂,故朱先生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此辩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3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许原告裴女士与被告朱先生离婚。
2014年7月9日,原告裴女士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使整个家庭生活无法正常维持。另,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也作出了《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告裴女士与被告朱先生离婚,为此,特在此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9月2号2013年12月13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继续作为被告朱先生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了如下辩护:
一、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
1、原被告结婚已近15年,而原告称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此与事实不符;
2、被告朱先生从未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行为,也未有赌博等习惯,这与原告称被告有家暴、赌博等恶习不相符。
3、被告一直不主张离婚,可看夫妻间还是有感情的,这与原告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
二、原告在离婚前,非法转移了大量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三、在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多年出轨并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如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不分或少分。
具体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深度分析: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提醒大家,夫妻间应相互尽到忠实义务,互相关爱、互相扶持、互相理解,共同为家庭、为孩子撑起一个温暖的家;离婚不仅仅对双方,对双方的家庭也是一个莫大的伤害,伤害最大的还是小孩,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