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四(化名)于今年5月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了一位横穿马路的骑车人。交警大队以“调查事故原因”为由,派拖车将其车拖走。事后证明,事故是因骑车人抢道而起。公安局做出事故认定中已说明李四无责后,其在接到事故认定书的同时,还有两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李四须先向市建设银行“指定帐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800多元。凭着银行的收款凭证,才能到指定停车场取车。
交警能否收取拖车费?我如果不服能告交警吗?
合肥律师郑贤红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拖车、停车费用收取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下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公安机关委托建行向您收取拖车、停车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原因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亲自保管或委托社会单位保管,均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法律没有规定车主需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委托行为,与车主无关,即使要收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具体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深度分析: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万余起。除少数重特大事故外,这些事故的解决均涉及交警部门的“酌情处理权”,而拖、吊车显然也属于“酌处权”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动辄上万元的“拖车费”、“停车费”屡见不鲜。而在这些天价收费中,“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子,拖车类收费无具体标准,实际操作基本是人为定价,随意性强,且具有较大强制性,大多数涉事车主均不得不交纳。
通过本案,郑贤红律师提醒您,国务院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抵制,收费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收费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纠正。在排解影响交通的事故中,交警部门拖车应该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的,不能再由广大车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