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被告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了2015年内陆续付清,利息按月息1.4%支付。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返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73266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 1.4%自2016年 4月 1日起暂算至2016年9月5日止,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073266元。立案后,代理律师积极和法官沟通,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案件审理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解封账户,也及时按照判决书向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