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

业主认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作者:匿名 日期:2016/11/15

基本案情: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王某,刚上任时工作很积极,业主对他也很尊重。但今年以来,其总是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既不参加业委会会议,也不履行应尽职责,工作消极。业主要求其退出,其又不愿意,就这样占着业主委员会的位置不做事。经业主提议召开了业主临时大会,会议一致同意取消王某业主委员资格。但王某认为其任期未满。业主大会无权撤销其委员资格,其保管的公章也不交给业主委员会使用。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分析: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结合你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对不称职的委员可以取消其资格。

二、取消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王某将其保管的公章拒不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同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小区内业主推选的德高望重、有一定公信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担任。其是小区业主的代言人,代表小区业主的利益,共同管理小区的公共管理事务。《业主大会规程》第30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从咨询问题的叙述来看,身为业委会委员的王某,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参加业委会会议。其违背了业委会成员代表业主利益的本质属性,其资格应终止。

王某“在其位不谋其政”,又不愿意退出,业主该怎么办呢?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29条规定,要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并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3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人将其保管的档案材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就咨询问题来看,经业主提议召开临时大会,业主大会一致决定撤销王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业主大会召开前进行通知等必要程序,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是有效的,王某应将其保管的公章及相关资料交出。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规程》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深度分析:

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都是无偿服务的,这样难免出现工作不积极、不负责的情况。但在其位须谋其政,否则就应该退出,让那些有热心公益事业、负责任的业主担任,真正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有权选举,就有权罢免,这才符合业主自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