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区别:合作关系、承包关系等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与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如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超过1个月未订立的后果: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满一年未订立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
※时效: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起点:争议
※实践中不支持情形:虽未签订,但双方后来自愿补签,补签前的不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
※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五项社会保险责任及企业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规避
※时效 : 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无时效;
合同终止(解除)--------1年内
※预防及规避:1、依法购买
2、劳动者要求不购买:社会保险补贴(书面、明确、数额具体)---劳动合同条款(附则),放弃社保的承诺,工资表中社保补贴一栏签字体现
※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可以仲裁反申请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三、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及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王某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在合肥,月工资3000元。2016年3月甲公司以合肥业务停止为由向王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王某已怀孕三个月,不同意公司解除,并告知公司已怀孕。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否则系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注: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
※处在三期中,若劳动合同期满,则顺延至三期结束,方可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
实践操作:能够继续履行的----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待岗工资(后续关系到产假工资(158天)
客观上无法履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四、是否可以依据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惩罚、开除员工?怎样的规整制作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案例:酒店是否可以规定员工偷窃即可开除?酒店是否可以规定员工一天只能上三次厕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1、内容上: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2、程序上:民主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决定,保存
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职工书面意见)
公示公开,告知劳动者(方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打印成册领取签到;以会议形式传达,制作会议签到表)
五、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天数的折算办法
年休假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天×休假天数×200%
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双倍赔偿金(第87条)(二者择一)
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如下:
※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者提出解除(单位有过错):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提出解除:1、因劳动者原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单位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合同期满:1、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
无需支付
2、单位不续订或者单位降低条件待遇续订,劳动者不
同意---------支付
标准:根据工作年限 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平均工资
双倍赔偿金(违法解除、证据充分)
七、医疗期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