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世界之由陕西榆林孕妇跳楼事件看医患纠纷
合肥律师郑贤红 2017-09-12 15:03
2017年8月31晚,陕西榆林的一家医院内,一个只有27岁的产妇马某在经历了临产痛苦折磨几个小时后,从备用手术室楼上跳下,结束了自己了生命。
一尸两命,令人痛心疾首。
事发后,医院开始指责家属,孕妇家属开始指责医院。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医院和家属应该心知肚明。
中新网陕西榆林9月8日电 (王永平 阿琳娜)9月7日晚间,榆林市官方公布了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调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官方表示,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官方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合肥郑贤红律师结合本事故针对医患纠纷关系进行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结合孕妇医院怀子跳楼事件分析,如果医院给出剖腹产的建议,家属坚决不同意签字,但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应如何处理?医院为什么没有遵从产妇本人的意愿?
实践中,特别是手术治疗,医院有格式文本要求患者亲属签字,签字的实质意义是患者授权亲属签字,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此协议的意义就在于,防止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形,若患者丧失意志或者意思表示受限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授权,实施后续的诊疗行为。
从委托代理关系上来分析,患者的权利属于本位权利,而其亲属基于患者的授权签字属于委托代理。就效力而言,患者本人权利应当高于代理权利。
由此分析,如果患者想要接受剖腹产,而其近亲属拒绝,那么医生就应当采纳产妇的意见。只有当产妇没有能力行使决定权的时候,其亲属才能行使代理权。不知道该医院是如何规定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有积极地为患者实施相应救治措施的义务。就是说如果患者亲属的意见明显损害患者的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产妇亲属的意见。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产妇有决定能否手术的权利。如果客观事实是产妇再三提出剖腹产,而医院拒绝为其破腹产,那么医院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